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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房屋的出價的方式你知道嗎?斡旋金、要約書不一樣在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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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子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價格,往往讓人謹慎以待審慎評估,購屋的每個環節都得做足功課細細考量,在一番尋尋覓覓、透過房仲帶看了一間又一間的房子後,終於找到心目中理想的房子,此時如果有意願購買房子,心中也有了購買價格,下一步就是要向屋主出價。出價的方式一共有兩種,可以自行選擇採用。

如果是透過仲介公司介紹,可以用斡旋金契約或要約書,委由仲介向屋主表達您的購屋意願想要跟屋主議價,為了展現購買意願,房仲會要求買方付出一筆斡旋金或是寫要約書,再來才是由房仲出面跟屋主議價,理論上要約書和斡旋金效力相同,不過實際面看來,單憑一張要約書,屋主不太可能輕信買方購屋誠意,傳統上用斡旋金,讓屋主看到一筆錢,比較會認為買方真的具有誠意。

因此在看房子的過程中,會常聽到房仲有意無意提到要你喜歡就「下斡旋」啊,到底這個「斡旋」是什麼意思,為何房仲要這麼積極推銷。簡單的說,下斡旋就是要你就出個數字,付個金額,由房仲開始去跟屋主喬價錢的意思。遇到中意房子,一定要出斡旋金,讓房仲去議價嗎?

其實,透過「要約書」也可以唷。但台灣的中古屋市場交易,仍是習慣透過斡旋金來談價,也就是見錢三分情,民眾若不想付斡旋金,可要求僅以要約書替代。

搞得清楚這兩者的差異嗎?斡旋金、要約書不一樣在哪?

房屋買賣中當買賣雙方出價有差距時,買方可利用斡旋金或要約書來表示購買的意願,請仲介居中協調,讓雙方價格達成共識。兩種的目的都在於要讓屋主知道,有一位正式的買家願意出價來洽談。此外,所簽署的書面將來也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,對雙方而言都是一種保障也是約束。

簡單的區隔方式就是真的拿錢出來就是斡旋金

斡旋,如同字面上的意義,就是雙方進行磋商、溝通,在現行的不動產交易流程裡,斡旋不是口頭講講、喊個價而已這麼簡單,有一些制式的步驟要做,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保障的步驟。當買方用斡旋金來表達購買意願,以一般慣例為付5~10萬元為斡旋金,讓房仲帶著錢,加上有一份正式出價的書面依據,讓屋主看到,房仲才有辦法讓屋主認真坐下來談價錢。如果協商成功,斡旋金會直接轉為房子的訂金,如果協商失敗,斡旋金將會全數退回給買方,不會有額外的費用產生。

用契約來談就是要約書

當買方用要約書來表達購買意願,則不需要付任何費用,要約書視同契約書,有三天審閱期,若是賣方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,則買方需支付訂金讓契約生效,若是賣方不答應買方之要約條件,則契約失效。

根據台北市地政局彙整「要約書」與「斡旋金」差異。「要約書」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的文書,換言之,要約書就是買方依《民法》第154條提出的書面要約,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的賣方,買賣雙方就標的物、總價款、付款條件,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契約即為成立。

「斡旋金」是不動產交易時,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,由買方先付一定金額給仲介業者,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,當屋主同意買方的出價時,該價款即轉為定金。實務上「斡旋金」被稱為「要約保證金」、「保證金」、「出價金」、「協調金」、「意願金」、「附停止條件之定金」等。

斡旋金展現誠意,買賣不成可全數退還

首先需要了解若買方看中喜歡的物件,想請仲介出面跟屋主議價,根據政府規定房仲必須提供斡旋金及要約書兩種方式,讓買方自由選擇,以實務來說,不少仲介會直接「建議」買方先給出一筆斡旋金,展現誠意再去跟屋主議價,斡旋金價格約是開價的2%,一般就是5~10萬元不等。

付斡旋金的同時也會簽署斡旋書,上面會標明要購買的房屋地址、買方出價多少、斡旋有效期限、斡旋金額及違約金等,若屋主同意買方出價價格,斡旋金將轉成定金,買賣雙方之後再簽正式的買賣合約。

若屋主不滿意買方出價也不考慮降價,議價失敗,仲介理應將1天內告知買’ 並返回斡旋金,不得要求轉為其他待售房屋的斡旋金。

要約書不收現金,議價失敗契約無效

要約書跟斡旋金的差別將是要約書不須先付出現金,但此法律上的效應是跟斡旋金一樣,同樣也有房屋資訊、買方出價金額、要約期限等,假如屋主滿意買方出價,交易成立再簽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,反之價格談不攏交易取消契約無效。

注意唷!說買卻反悔不買,要約書反而要賠更多。但有時候發生價格談攏,尚未正式簽買賣契約前,買賣雙方其中一方突然反悔,這時候當初假如以斡旋金的方式,就要去看當初斡旋書上的違約金如何訂定,一般市面上的斡旋書都會明定假如是買方反悔,斡旋金全數沒收給屋主,若屋主突然不賣,除了須返回斡旋金外還要賠償同樣斡旋金額給買方,即兩倍金額賠償金。

例如:買方出價八百萬,下斡旋金10萬元,屋主同意後雙方在斡旋書上簽名,斡旋金轉為定金,隔天買方反悔不買沒收10萬元斡旋金,若是屋主突然不賣,10萬斡旋金返回,屋主須額外拿出10萬給買方,共20萬元

有些人會認為若是以要約書進行議價,就算違約較沒有金錢上的損失,其實不是唷,根據內政部的要約書定型化契約規定,若雙方已在要約書上同意買賣,但買賣雙方突然一方反悔,可要求違約方支付出價的最高3%當作違約金

例如:買方出價八百萬,簽要約書跟屋主議價,屋主同意並在要約書上簽名,隔天買方反悔,須賠償24萬元(800萬X0.03)給屋主,比斡旋金的損失還多,同樣的,若屋主同意後反悔不賣,需賠償24萬元給買方。

要約書不用先付錢,選要約書嗎?

以一般慣例來說,斡旋金付10萬元讓仲介與屋主協商,所謂「見錢三分情」,屋主會認為買方購買意願較高,至於選擇要約書或斡旋金,購屋者可以考量自身的購買意願,若購屋意願普通,可採要約書議價,若遇上十分中意的房子,房仲又能提供付款保障的完整制度,那以斡旋金方式議價,較能達到令人滿意的結果。

看過來,看過來,一定要知道的事

不管是付斡旋金或是簽要約書都是明確的表示要購買的意願,所以在付斡旋金或簽要約書之前,就應該要請仲介提供建物的相關謄本、平面圖和地籍圖等,確定房屋沒有問題再行動喔。

還有,依據內政部的規定,這兩種下斡旋方式,不動產經紀業者(房仲)都有義務必須要主動告知,並且詳細解釋,再由買方自由選擇想要採取的方式。房仲若直接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之前,必須要有以下動作,第一、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「要約書」的區別及其替代關係,第二、買方可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「要約書」,以上若未以書面告知買方,房仲則構成欺罔行為。而在不成文的民情習慣裡,中南部人比較喜歡採用斡旋金方式議價,北部則較多人選擇要約書方式。

買方還有反悔機會嗎?

難道買方付了斡旋、簽了要約書,難道就沒機會反悔嗎?注意注意!一般定型化契約都需給買方至少3天的審閱期,若在審閱期中可以反悔,且在房仲將斡旋、要約送達賣方前,買方仍有權可撤回,確認賣方還沒在斡旋/邀約書上簽名,詢問仲介目前談的情況如何,表明終止委託,要收回斡旋/邀約書,留下終止委託的文字訊息,不要拖。但若屋主已經在斡旋書上面簽收,同意以你的出價賣出不動產,此時因已達成法律上合意(買方提要約、賣方做承諾),買方便不能再表示要撤回斡旋,而必須依提出的金額條件承買,否則將構成違約。所以,若你臨時決定要撤回,請務必立刻聯絡房仲人員,明白地表示要撤回斡旋,並要求房仲人員立刻取回斡旋書作廢。

斡旋金和要約書的差別

斡旋金要約書
別名又被稱為「要約保證金」、「保證金」、「出價金」、「協調金」、「意願金」、「附停止條件之定金」等
支付方式可用現金、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,大約以10萬或總價1~3%為斡旋金,並簽斡旋書,交由仲介與屋主進行議價買方不須付錢,簽署要約書
協商成功斡旋金直接轉定金買賣雙方相約付定金或直接簽約
協商失敗退回全數斡旋金要約書契約失效
雙方同意議價後,某方突然反悔買方反悔:屋主沒收斡旋金賣方反悔:斡旋金返還買方之外,需再賠償同樣的斡旋金額,即2倍金額給買方反悔方須支付賠償房屋出價的3%給另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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